· 商情RSS源 · RSS源 · 手机网站 · 手机客户端 · 广告服务· 服务介绍· 投稿中心· 收藏本站·设为首页
 用户账号: 密   码:   新用户注册     发布供应信息请先点击新用户注册!

您所在的位置: 中国畜牧网首页 > 饲料 > 政策法规 > 正文



农业部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的通知
中国畜牧网  2016-7-29 14:18:35   来源:农业部   【

  氯化钠是饲料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饲料添加剂。根据国务院印发的《盐业体制改革方案》,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持召开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级联席会议(盐业专题),明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属于食盐,既要保证放活放开,又要加强监管,防止流入食盐市场。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盐业体制改革工作,依据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,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、经营和使用监管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。

  一是加强生产监管。依据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等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,严把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准入关,坚决淘汰条件不达标的生产企业。加强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获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,督促严格履行生产过程控制、产品出厂检验、包装标识、销售信息记录等质量安全管控制度,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、流向可追溯。指导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获证生产企业建立用户评价制度和“产品仅限于饲用”的告知制度。

  二是加强经营监管。针对辖区内饲料经营门店加强监督检查,督促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经营者建立产品购销台账,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来源和去向信息。指导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经营者针对购买者建立“产品仅限于饲用”的告知制度。严肃查处购销无证无号产品或对产品进行拆包、分装、再加工、添加其它任何物质的行为。

  三是加强使用监管。全面实施《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》,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,健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进货查验和检验制度,如实记录产品使用情况,严肃查处使用无证无号产品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行为。

  四是加强部门协作。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中,要对流入食盐市场问题给予重点关注,收到盐业等有关部门通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、经营和使用企业涉嫌将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,要积极支持开展追查,依法依规从严处理。

  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既是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,也是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。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,强化工作措施,努力确保监管到位。工作中遇到问题,请与农业部部畜牧业司饲料处联系。

  

(农业部)



作者:农业部    来源:农业部     编辑:赵东梅    讨论:[畜牧论坛]
版权与免责声明

1,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中国畜牧网”的所有作品,版权均属于中国畜牧网,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、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。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,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,并注明“来源:中国畜牧网”。违反上述条款,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2,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XXX(非本网站)”的作品,均转载自其它媒体,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
3,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,其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。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,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
4,友情提醒:网上交易有风险,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,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,异地交易请多学、多看、多问、多了解,网上骗术多种多样,谨防上当受骗!
5,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,仅供投资者参考,并不构成投资建议。投资者据此操作,风险自担。
6,如因作品内容、版权、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,请在30日内进行。联系方式:编辑部电话:0451-88003358 电子信箱:info#chinafarming.com(请把#换成@)
广告
网站简介 | 服务介绍 | 服务协议 | 广告服务 | 投稿中心 | 法律声明 | 版权投诉 | 友情链接 | Sitemap | 联系我们
客服信箱:info#chinafarming.com(请把#换成@) 入网咨询电话:0451-88001128 88001138 晚间入网咨询:15546315188(17:00-20:00)
版权所有 © 2002 - 2016 中国畜牧网 保留所有权利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编号:黑B2-20060616号 哈公网监备2301001131
腾讯QQ在线咨询: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服务投诉: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
本站中文域名: 畜牧.中国 畜牧.网络

金农网群: 金农网| 农药 | 化肥 | 种子 | 农机 | 粮油 | 畜牧 | 园艺 | 果蔬 | 水产 | 富农网